1. 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具备的条件,提供下列材料: 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,自然人的身份证明; ②财务状况报告,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资料; ③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; ④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; ⑤具备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。 2.本项目特定条件: 1)在奉化大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:国有商业银行、股份制商业银行、邮政储蓄银行、城市商业银行等; 2)投标人须提供宁波市市级分行或总行针对本项目出具的唯一授权书; 3)本项目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联合体投标。 4)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。
基本信息
项目名称 |
奉化市溪口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九个账户竞争性存放项目 |
项目编号 | FHZB(2016)08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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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区 | 浙江 | 项目预算 | 1.0万 |
报名截止时间 | 投标截止时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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